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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4條

被拘留人發受書信應經必要之檢查,除認為有妨害安全之虞者外,應准予發受。                        前項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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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