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 第46條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6條

請求接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          一、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               二、三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一被拘留人者。        三、被拘留人同日已接見二次者。             四、非在辦公時間內接見者。               五、被拘留人經禁止接見者。
AI 白話解釋
← 第45條看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第4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