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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 第48條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8條
接見時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不得為被拘留人夾帶違禁物、查禁物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送給被拘留人之財物,應經檢查登記許可後始得轉交。 三、不得使用暗語、符號。除外國人外,不得使用外國語言。 四、聽從監視或看守員警指導,接見時間屆滿後應即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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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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