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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 第13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13條
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場所,其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商標以外之文字,應附加英語標示: 一、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 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之超級市場、量販店、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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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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