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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認定事項,應成立認定小組。 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及認定事項之初審,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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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