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 第2條

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第2條

臺灣與離島間、離島間之航空運送或臺灣各港口間之鐵公路運送,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中斷,無法立即恢復,且無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者,航政機關得視當地需求,報請主管機關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 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所生營運損失之補償條件、範圍、方式及監督考核等事項,由航政機關辦理之。 第一項船舶運送業之指定,主管機關得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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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