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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第5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應於完成最後一航次客貨運送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補償: 一、執行情形報告。 二、補償評估報告。 三、營運補償請款書(附件五)。 四、切結書(附件六)。 五、受款憑證。 六、其他航政機關要求之補償佐證資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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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