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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指定機構辦理代客操作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並應向委任人重申交易帳戶之存款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以及其操作虧損之風險由委任人承擔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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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