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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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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理辦法 第11條
管理機關應就區域排水系統之各級排水設施調查分類統一編號,並分年逐期建立下列資料,指定專人保管;如有變更者,應適時校正更新: 一、區域排水系統位置圖。 二、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地籍圖。 三、區域排水現況調查表。 四、抽水站、滯洪池、蓄洪池、閘門操作規定。 五、區段、抽水站、滯洪池、蓄洪池及閘門管理員名冊。 六、地籍清冊。 七、巡防管理檢查表。 八、養護歲修紀錄表。 九、妨害水利處理紀錄簿。 十、災害處理紀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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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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