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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理辦法 第3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前完成下列工作: 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 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俾搶險時收購。 三、預洽支援廠商配合調度。 四、轄區內之防汛搶險計畫及搶險人員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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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