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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理辦法 第7條

中央管區域排水之管理機關為水利署,並由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執行;直轄市管、縣(市)管區域排水之管理機關為該排水流經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設置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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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