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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評選委員會應先就參加評選者之文件進行初審,決定入選名單。審查時認有必要者,得實地訪查。 評選委員會應就初審入選者,依第三條公告之評選項目及配分標準進行評選,決定得獎名單。評選時認有必要者,得要求入選者出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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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