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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 第13條
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3條
經評選為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者,由主管機關公開表揚之。主管機關並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頒發獎牌(狀)或匾額。 二、頒發獎金或等額之獎品。 三、其他足以表彰榮譽或功績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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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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