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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6條

經評選為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者,有第六條第七條之情事,應撤銷獎勵,且不得參加其後三次相同獎勵事項之評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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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