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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2條

依法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職業訓練機構、團體或個人,就下列事項有特殊貢獻或績效卓著,得申請參加評選: 一、辦理就業媒合活動。 二、辦理特定對象就業服務。 三、辦理就業服務個案輔導及諮商等工作。 四、其他推動國民就業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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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