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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
› 第11條
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 第11條
國軍官兵參加終身教育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證明文件,得經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審查後,登入個人兵籍及退伍資料,納入國軍人員專長分類作業,並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前項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頒發或依教育部規定認可之學位證明文件為限;證照和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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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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