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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
› 第4條
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 第4條
國防部為本辦法之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終身教育政策及實施計畫之策定。 二、預算之籌措及分配。 三、全軍性及本部官兵終身教育事項之執行。 四、執行機關執行終身教育計畫之核定。 五、執行機關績效評鑑與考核。 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部隊、軍事學校為執行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終身教育計畫之擬訂。 二、預算之編列及轉分配。 三、所屬官兵終身教育事項之執行。 隸屬於主管機關以外機關之國軍官兵,其終身教育事項,由服務機關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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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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