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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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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