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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駐外單位有關商務活動之支出。 二、委託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或其他相關機構、法人或同業公會辦理有關外貿業務所需費用之支出。 三、參與國際經貿組織活動及公關之支出。 四、國際經貿會議談判及考察訪問之支出。 五、國際經貿人才培訓之支出。 六、因應國際貿易保護措施之支出。 七、開拓貿易市場及平衡貿易發展計畫之支出。 八、輔導廠商拓展貿易或與外國經貿合作計畫之支出。 九、拓展貿易宣傳及展覽之支出。 十、蒐集、調查、研究、編印國內外經貿資料之支出。 十一、由主管機關興建國際貿易展覽及會議中心屬自償性之支出。 十二、前十一款以外有助於輸出入貿易發展之支出。 十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四、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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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