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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一人。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三、外交部一人。 四、本部三人。 五、財政部一人。 六、本部產業發展署一人。 七、本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一人。 八、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一人。 九、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一人。 十、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一人。 十一、臺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一人。 十二、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一人。 十三、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一人。 十四、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一人。 十五、本部國際貿易署有關業務主管四人。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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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