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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第3條

兵役招募之辦理,國防部為主管機關,內政部、教育部、交通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協管機關,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或指揮部)及直屬機構部隊、地區人才招募中心為主辦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地區及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為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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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