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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家庭教育辦法 第2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屬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輔導文教團體 、婦女團體,積極推行家庭教育。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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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