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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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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