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第8條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8條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 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名義往來或使用服務。 二、客戶拒絕提供確認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三、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四、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不在此限。 五、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六、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七、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八、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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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