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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購大型柴油車貸款利息補助辦法
› 第7條
換購大型柴油車貸款利息補助辦法 第7條
補助對象有逾期未繳或積欠貸款本息情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對象未依約按月繳付貸款本息期間,本部不予補貼利息。補助對象積欠貸款本息達三個月之案件,承貸銀行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利息,並通知補助對象將積欠期間所補貼之利息返還本部。 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尚未完成前,補助對象即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者,本部同意恢復補貼,惟積欠期間仍不予補貼,承貸銀行應通知補助對象將本部已撥補之利息返還。 三、補助對象逾期繳款未達三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息,視同正常戶處理,本部仍予補貼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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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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