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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 第3條

飛機、船舶服務人員原持有之外幣,仍須攜帶出境者,應於入境時申報海 關登記封存於原機或原船上,於出境時查驗啟封;其欲攜帶入境者,應申 報海關驗放,惟不得再行申報登記封存並依一般旅客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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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