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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 第2條

支票存款戶簽發之支票,經執票人依法提示, (不論提經交換或提示付現 或內部聯行轉帳) 因存款不足應予退票者,付款之金融業均應依規定詳實 填發退票理由單,除第二聯連同提示之支票一併退交執票人,第三聯由發 票人往來之金融業留底外,其餘第一、四聯應於當日送達票據交換所。但 實施退票交換電腦化作業地區,僅須將第一聯送票據交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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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