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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 第3條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原退休案核定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公立社會教育及學術機關(構)為其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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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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