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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第16條

放射性廢料貯存設施之使用,應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報請主 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最近之安全分析報告。 二、操作程序及規範。 三、設備測試報告。 四、運轉人員訓練計畫。 五、緊急應變計畫。 六、輻射防護計畫。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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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