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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第19條

放射性廢料貯存設施經營者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之十五 日以前,將前季進出料量及現存量等紀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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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