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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第25條

為研究、教學或實驗之目的,輸入或輸出總活度在三百七十億貝克以下且 總重量在一千公斤以下之低放射性廢料,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適用 前二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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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