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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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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放射性廢棄物熱處理:指以焚化或熔融等高溫方法處理放射性廢棄物。 二、盛裝容器:指用於貯存或處置放射性廢棄物之容器。 三、檢整:指裝有放射性廢棄物之盛裝容器鏽蝕或放射性廢棄物體劣化,實施除鏽補漆、重新包裝或重新固化包裝之作業。 四、安定化處理:使放射性廢棄物達到物理狀態及化學性質均穩定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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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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