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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第2條

進行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研究發展之相關人員或團體,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被推薦為受獎勵之候選人或團體: 一、執行研究發展計畫,其成果對現有放射性物料營運及最終處置技術,有重大改良或提升。 二、執行研究發展計畫,其成果對促進放射性物料及最終處置整體營運安全,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放射性物料營運技術及最終處置之研究發展、策劃或提供具體意見,具有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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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