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 第11條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1條
用過核子燃料之輸入、輸出與運送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用過核子燃料安全管制計畫、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用過核子燃料輸入、輸出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四萬元。 三、用過核子燃料運送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用過核子燃料運送檢查費,每運次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用過核子燃料運送,每一運次低於五公斤者,其費用免予收取。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