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 第11條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1條

用過核子燃料之輸入、輸出與運送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用過核子燃料安全管制計畫、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用過核子燃料輸入、輸出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四萬元。 三、用過核子燃料運送容器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用過核子燃料運送檢查費,每運次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用過核子燃料運送,每一運次低於五公斤者,其費用免予收取。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