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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 第23條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23條
審查費應於申請時收取,檢查費於執行檢查後收取,證照費於核發時收取。 各項費用經收取後,除有誤繳、溢繳、法令變更或正當理由外,一律不得退費或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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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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