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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18條

放射性物質之運送,未能完全符合本規則規定者,得以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特殊安排方式運送。 前項作業為國際間運送者,應請求多邊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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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