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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39條

運送之放射性物質具有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危險性質者,在包件之標誌或標示牌及交運文件上均應標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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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