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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3條

託運物品除以專用運送外,其他個別包件或外包裝之運送指數均不得超過十。 運送指數在十以上或核臨界安全指數在五十以上之包件或外包裝,應以專用運送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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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