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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5條

以專用運送之包件,其外表面上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十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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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