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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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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6條
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見附件一)及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見附件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不包裝運送: 一、除僅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種之礦石外,其他物質在例行運送中,不可自運送工具中逸出或失去其屏蔽。 二、除僅運送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且其可觸及及不可觸及表面上之污染在
第六條
第八款污染定義之十倍以下者外,運送工具應為專用。 三、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不可觸及表面之非固著污染可能在附件二、一、(一)款規定之數值以上時,應採取措施使放射性物質不致污染運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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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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