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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0條

包件有明顯或可能受損、洩漏時,應限制對該包件之接近。輻射防護人員應儘速偵測、評估其污染及輻射強度。偵測範圍應包括包件、運送工具、裝貨卸貨地區,必要時並應包含同一運送工具之其他物品,並應採取保護人員健康之其他措施以減少因該項包件損壞或洩漏導致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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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