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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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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2條
單一包件、外包裝、貨櫃或罐槽之核臨界安全指數在五十以上者,或符合附表十規定在同一運送工具上之核臨界安全指數總和在五十以上,貯存時應與其他包件、外包裝、貨櫃、罐槽或其他載運放射性物質之運送工具間,保持不少於六公尺之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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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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