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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96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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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