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 第20條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應依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參酌下列事項為適當之評估: 一、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 二、放射性污染物之處理措施。 三、移動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防護措施。 四、人員劑量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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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