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 第20條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十八條
第一項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應依輻射作業之規模及性質,參酌下列事項為適當之評估: 一、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 二、放射性污染物之處理措施。 三、移動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防護措施。 四、人員劑量之評估。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9條
看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