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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0條

設施經營者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於每週或每次作業完畢後,偵測其工作場所污染情形乙次並記錄。每年應就排放之廢水取樣至少二次,並偵測分析其核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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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