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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第7條

受傷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之補償基準如下: 一、身心障礙補償費: (一)一等: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二等: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三)三等: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重度機能障礙:新臺幣十萬元。 (五)輕度機能障礙:新臺幣五萬元。 二、死亡補償費: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項第一款等級之鑑定,應由公立或國軍醫院,依申請時身心障礙狀況,按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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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