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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 第11條

各機關得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並收取合理使用 報酬。 前項報酬以金錢為原則,必要時,得以等值出版品代替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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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