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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 第4條

各機關應依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統一編號作業規定及相關國際標準 編號規定,編印出版品。 前項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及統一編號作業規定,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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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