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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第23條

會計事項應有合法憑證證明,從原始憑證之審核,記帳憑證之填製、記帳 ,以迄報表之編製,其全部工作過程,應便於追蹤與核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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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