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 第2條

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自償能力,係指營運評估年期內建設計畫與附屬事業各年現金淨流入現值總額,除以工程興建年期內所有工程建設經費各年現金流出現值總額之比例。 前項所稱營運評估年期係指交通建設計畫之財務計畫中,可產生營運收入及附屬事業收入之設算年期。 第一項所稱現金淨流入,計算公式如下: 現金淨流入=計畫營運收入+附屬事業收入+資產設備處分收入-不含折舊與利息之營運成本與費用-不含折舊與利息之附屬事業成本與費用-資產設備增置與更新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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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